协议全文,请恢复后欣赏。
2007年第四季度明基BenQ LCD显示器销售协议
甲方:明基仓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双力共同开拓明基BenQ
LCD显示器产品市场,推动双方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 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2007年明基BenQ LCD显示器协议》由本产品政策条款与通用条款以及附件共同构成协议各个组成部分对签约各方均发生合同的效力,各方应该信守。
2.
签约内容
2.1 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为 XX(地区)2005年第四季度明基BenQ LCD显示器特约经销商,并向乙方发放相关授权证书,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权以“明基BenQ LCD显示器特约经销商”名义从事销售签约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本授权为非排他性授权。
2.2
授权期限:
2007年
10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3 签约产品: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签约产品为2005年明基BenQ
LCD显示器。
2.4 承诺额:
乙方承诺在授权期内从甲方购进签约产品数量不低于
台,称为当期承诺额,这一数值将作为甲方对乙方进行相关奖励计算的依据。
当期季度的承诺额按月份累计分解,
乙方各时间段应达成的承诺额为:
时间段
| 2007年10月
| 2007年11月
| 2007年12月
| 2007年第四季度
|
承诺额分解(台)
|
|
|
|
|
3. 产品销售政策
3.1 价格
乙方向甲方购进签约产品时享受甲方规定的经销价,乙方对甲方的产品价格、销售政策及相关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3.3 价格保护
当签约产品价格调整时,甲方将在新价格执行日前的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商务系统等方式通知乙方,并对乙方在价格保护期内按照甲方规定的正常价格订购的产品给予一定的价格保护,受价格保护的产品每台价格保护额度为:该型号新价格前一版正常定货价格-该型号新价格,特价订单、标案订单不享受价格保护。
价格保护期定义如下:
价格保护期:新价格执行前的7个自然日
所保护的订单为在价格保护期内,乙方向甲方所订购签约产品的最后一单出货(以料号为统计单位),包括价格保护期内形成销售(以甲方出货日期为准)的产品:或者在价格保护期内(或之前)下订单,但在价格保护期后形成销售的产品。(如有例外,以甲方调价的当期公布为准。)
4. 销售奖励
乙方除正常经营获利外,还可根据本协议从甲方获得销售奖励。奖励方式如下:
4.1 月度达标奖励
甲方根据乙方签约产品的承诺额设定考核达标额度,乙方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产品累计进货额达到或超过相应达标额度时,获得相应达标奖励。
月度达标奖励系数最高为乙方签约期内按照甲方正常价格累计进货额的0.5%。
说明:投标进货额和非正常价格进货额参与达标考核统计但不计入达标奖励进货额。
月度达标奖励金额计算公式
Rm=Tm×Hn
(n=1-2)
Rm: 当月达标奖励金额
Tm: 当月正常价格累计进货额
Hn: 当月达标奖励系数
月度达标奖励按照月度发放,具体达标设定及相应达标奖励系数如下;
等级
| 达标额度
| 达标奖励系数
|
额度一
| 90%-99%
| H1=0.3%
|
额度二
| 100%以上
| H2=0.5%
|
备注:达标额度90%以下,相应奖励系数hn为0
4.2 季度达标奖励
如果乙方2005年第一季度每个月的分解目标均达成90%以上,且该季度的整体营业额达成100%以上,则可以享受该季度销售目标达成奖励。
季度达标奖励金额计算公式
Rq=Tq×1%
Rq: 该季度达标奖励金额
Tq: 该季度正常价格累计进货额
[例]A公司目标及实际达成如下表:
时间段
| 2007年10月
| 2007年11月
| 2007年12月
| 2007年第四季度
|
承诺额分解(万元)
| 100
| 120
| 130
| 350
|
实际达成(万元)
| 95
| 110
| 150
| 355
|
达成额度
| 95%
| 92%
| 115%
| 101%
|
达标奖励系数
| 0.3%
| 0.3%
| 0.5%
| 1%
|
正常价格进货金额(万元)
| 90
| 100
| 140
| 330
|
奖励计算为:
10月奖励:正常价格进货累计金额90万元×0.3%=0.27万元
11月奖励:正常价格进货累计金额110万元×0.3%=0.33万元
12月奖励:正常价格进货累计金额150万元×0.5%=0.75万元
第一季度奖励:正常价格进货累计金额330万元×1%=3.3万元
5 培训支持
甲方将不定期地开设相关培训课程,涉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产品技术等方面,对乙方进行培训支持。
6. 奖励发放和使用
乙方获得的销售奖励,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通知乙方奖励总额,所有奖励将以销售折扣的形式向乙方发放。乙方在使用本部分销售折扣时,所用金额不得高于乙方当次所订购签约产品进货总额的10%
订购签约产品产生的奖励乙方只能用于继续订购该签约产品,不能用于订购其他与甲方的签约产品。
6.1 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双方的约定开展签约产品的市场推广项目及申请市场合作基金费用补助,否则甲方保留酌情扣减报销比例、不予报销等权利。
6.2 市场投入
甲方按照市场投入计划,可直接对乙方所在市场进行市场投入,配合乙方开拓当地市场。
7 价格规范
7.1 价格发布
每次签约产品价格调整时,甲方向乙方同时发布签约产品的甲方媒体价、最低零售价、分销价。
7.2 价格标准
媒体价:全国媒体统一价(含合作伙伴自制的宣传资料、报价单上的报价)。
最低零售价:乙方向经甲方授权销售区域内的零售客户小批量购机(10台以内)的最低成交价;乙方向经甲方授权销售区域内的零售客户电话报价的最低限价。
分销价:乙方向经甲方授权销售区域内的经销商供货的最低报价(包括电话、网络、
电子邮件、报价单及其他通报价格的方式泄漏出的价格)。
7.3 特价销售
7.3.1
乙方应按照7.2条的约定进行报价和销售签约产品,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促销等方式变相调整价格,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3.2
乙方为特定用户中请的价格支持产品必须准确地销往特定用户,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价格支持产品外流责任。
7.3.3
乙方遇到特殊情况或举办签约产品促销活动,需要以低于最低零售价的价格报价或销售时,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4
违约责任
7.4.1一般违约行为
7.4.1.1
乙方违反甲方价格规范,未经甲方同意,在签约区域内以违反甲方价格规范的价格销售签约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递交1000元罚款。
7.4.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媒体(含乙方自制的宣传资料、报价单)上发布的零售报价低于甲方的指导零售报价,乙方有义务回收所有已发布的零售报价材料,并消除相关的媒体信息,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递交1000元罚款。
7.5
严重违约行为
如果甲方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媒体报价、电话询价、暗访、用户调查等)或者甲方其他合作伙伴的投诉、举报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7.5.1甲方向乙方供货的价格体系外流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对外透露甲方向乙方供货的价格体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如果乙方再次出现同类违约责任,违约金逐次加倍。
7.5.2价格支持产品外流违约责任
乙方出现价格支持产品(包括标案产品)外流,甲方扣回乙方此次价格支持的全部折扣,且对于总金额30万以下的标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对于总金额30万以上的标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
7.5.2
向停货公司供货
A.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包括:
a. 乙方向被甲方停货的公司直接供货。
b. 乙方通过下属合作伙伴向被甲方停货的公司供货。
乙方由于直接责任,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再次出现同类违约行为,违约金逐次加倍。
B.间接责任:
间接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其余向停货公司的供货行为。
乙方由于间接责任,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再次出现同类行为,违约金逐次加倍。
7.5.3
窜货行为
窜货行为分为行业窜货和渠道窜货。
A.行业窜货:
a、同一单位/行业,统一定点(中心城市)采购,辐射到各地分支部分,且所出货物品并未出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不算窜货。
b、没有发生恶意抢单行为,在当地代理不了解详细标单状况,而客户自行采购的,不算窜货。
c、事先有报备明基Sales,并经过Sales和总部协商,以拿下标案为原则指定出货经销商的,不算窜货。
非上述状况出现,定义为行业窜货,行业窜货处罚如下:
标单数量*100元金额处罚,补偿出货所在地代理商损失。
1、标单数量以标案采购合同/标书为准
2、如无采购合同/标书,则以当地代理商所抄到序列号数量为准
处罚方式: a、现金罚款
b、当季度返点直接扣除(在两家代理商均有签订返点协议,且罚款方当季度可获得高于罚款金额的返点)
B.渠道窜货:
对非恶意窜货行为处罚如下:
当地代理商所购买到的窜货机台,窜货代理商将按A价+200元收货。
备注:发回的货品必须与所抄到窜货序列号相符。
对于恶意窜货行为定义如下:
a、一次性窜货数量大于10台的
b、窜货机台成本低于当地经销商成本价
c、由代理商直接向外地经销商发货行为
对恶意窜货行为处罚如下:
a、当地代理商所购买到的窜货机台,窜货代理商将按A价+200元收货
b、窜货代理商处以10000元罚款
c、对恶意窜货三次以上者将处以取消窜货机种出货权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处罚
处罚方式:
a、现金罚款
b、当季度返点直接扣除(在两家代理商均有签订返点协议,且罚款方当季度可获得高于罚款金额的返点)
当窜货行为发生时,请各区域Sales先行与窜货地Sales沟通,按上述标准,尽快解决。
如一周内无解决动作的,请上报总部,总部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处罚措施。
7.6
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7.6.1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举报其他合作伙伴违反合作协议及产品协议相关约定的行为,并有义务协助甲方追究违约合作伙伴的违约责任。
7.6.2
乙方有义务与甲方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双方的利益。
8. 双方应对本协议及双方合作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任何一方泄密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地为苏州市虎丘区。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